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086号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采桑区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314538L。
法定代表人:罗会超。
委托代理人:陈琳,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367062420。
法定代理人:江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端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