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63号
申请人: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36号科翔研发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45603W。
法定代表人: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6号2幢装配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714XW。
法定代表人:张佑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03元,由申请人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