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1967号
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36号科翔研发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45603W。
法定代表人: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6号2幢装配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714XW。
法定代表人:张佑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时飞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4元,由原告安徽赛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