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恒浩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上诉人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云飞
审判员魏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