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前方公司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其所有案件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