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0691民初1867号某某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1867号
原告:何志会,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宇,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浩机电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何志会、陶军华诉被告湖北恒浩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何志会、**华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志会、陶军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事实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诉讼并拟另行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志会、**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后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志会、**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