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寿光市田柳镇张僧疃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3执28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田柳镇张僧疃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7188.0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0年8月25日、1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1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陈立华
法官助理 张华彬 书 记 员 常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