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216号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羊田路以东洛兴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7871627。
法定代表人:隋子英。
被保全人:***,男,1969年0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保全人:肖金鼎,男,1956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7198B。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
被保全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297994。
法定代表人:林立保。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肖金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寿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69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肖金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寿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64457.6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