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4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7198B。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430810元,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815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