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23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丰泽街**号。
法定代表人:石精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云252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返还保证金544768元,案件受理费9935元,执行费784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国祥下落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息、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通过屏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经委托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通过富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7号附10号、11号、12号、1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富顺县不动产权第0016176号),我院已委托富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轮后查封,因该公司房屋因其他案件被四川省叙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521民初71号之二裁定书查封,我院对该房屋暂不能进行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名下分支公司为被执行人,经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分支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有银行存款61385.73元,已冻结扣划,并通知申请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领取,其他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息、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释明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崇
审判员 陈雪姣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