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

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丰泽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精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执行人:黄小懿,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2月13日,汉族,住蒙自市。
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懿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5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5民终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742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黄小懿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7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小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黄小懿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有零星存款400.48元,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小懿名下有坐落于蒙自市【产权证号:云(2017)蒙自市不动产权第0007093号】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经本院向蒙自市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后,由本院依法处置。该房评估价值为5739126元,经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5日两次拍卖,2021年7月8日进行了变卖,均未成交。
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另该房在本案中也无法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次流拍,暂不能变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7474元,由被执行人***、黄小懿交纳。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车 满
审判员 饶 奎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羽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