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

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1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双河小区丰泽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石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精汉,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7800元及2019年4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即下落不明,故于2020年7月24日按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查明***有存款1132.44元,均有在先冻结;无工商登记、证券、税务信息;有车牌号为渝B×××××的路虎览胜牌汽车一辆,本院在(2019)云2501执966号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于2020年7月16日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7月17日对***进行传统财产调查,查明***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明确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7972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未交)。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任真诚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羽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