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

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1财保130号
申请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丰泽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人: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精汉,男,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申请人:黄小懿,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申请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小懿所有的坐落于蒙自市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黄小懿所有的坐落于蒙自市房屋,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黄小懿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四、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蒙自永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桂传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