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通鑫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鑫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鑫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68号荔湖花苑A栋16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55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4栋5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198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鑫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5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20776.5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304执保842号案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其在该行的另一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粤B×××××的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2018年4月27日,本院从上述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共计人民币1140015.09元。2018年6月4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3800.15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126214.94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