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景永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民终5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锦绣花苑财源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德尊,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
上诉人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良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良丰公司与**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良丰公司与**开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开不受良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及管理,更无考勤考核记录,双方无身份隶属关系。**开受伤当天既未向**保修设备,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告知其因何种原因受伤,直至2018年8月3日,才告知良丰公司其受伤的原因,称其切割销子导致受伤,意图要求良丰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开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其他单位所有的切割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导致自己受伤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开未作答辩。
良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良丰公司、**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至张家港市申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25日,仲裁委作出******[2019]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开与良丰公司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嗣后,良丰公司不服来院起诉。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一审另查明,2018年6月8日,**开因右手受伤至张家港澳洋医院杨舍分院治疗。
**开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其的银行账户中按月有连续的工资款项转入记录,转入时间为每月11日左右,其中2017年5月至7月的转账的对方账户名称为***,2017年8月起转账的对方账户名称为良丰公司。
良丰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一审审理中,双方认可2018年6月8日**开干活的工地为位于张家港市的保利爱庐工地,该工地所有的土方工程都是由良丰公司分包的,良丰公司主要从事土石方工程即用挖机挖土方,**开从事开挖机的工作。
**开还做如下陈述:我于2017年年初八至良丰公司应聘入职,平时管理人员有郁某、***等人,前两个月发的生活费是管理员带到工地上的现金,后来办了卡后就由公司转账给我。2018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我当时在做准备工作,因为挖机抓斗与前臂连续的接头处用于固定的销子经常要断掉,我看到工地上有切割机,就拿了工地上的钢筋去切销子以备不时之需。切的时候因为切割钢筋的力道比较大,钢筋会承受着切割机的切割而移动,我就不小心割到了手指,受伤了。后来郁某、***将我送医治疗。医疗费是公司垫付的,我分文未出。我开挖机的时候没有这么正规,以前就是拿一根粗的钢筋塞在里面起到一个固定的作用,我手机中有与**(微信号×××,电话189××******)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0月1日,我还通过微信联系他说挖机的轴断了。我开的那台挖机和销子经常断,断的时候也联系了**,**经常让我自己切钢筋当销子使用,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也为了更好工作,我才想到用切割机切一点钢筋放在身边备用,钢筋只要将头尾用扳手扳弯就能起到防止脱落的固定作用,也完全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开提供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交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挖机的维修问题,其中2018年8月3日**开向**发送了两张照片,照片中显示挖机前臂与挖头连接处的固定销子脱落、大轴内陷,随即**开又向**发送了一条语音“看见了吗?就是这个东西,上次就是搞这个东西把手指头搞掉的”,**随即回复了一个OK的手势,十分钟不到后,**就到了维修的工地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见面)以及“挖机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显示***等劳动者通过该微信群每天报备出勤情况等,直到2019年1月底,**开还每天报备出勤情况)。
良丰公司质证后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开所称的销子是挖机挖斗与挖机前臂交接处有一根长长的呈贯穿状态类似螺丝上固定有螺丝帽的起固定作用的轴。挖机存在问题,应由相关的维修人员进行更换,而且销子属于精密设备,是不可能用切割机这种粗糙的加工工具制作而成,**开是开挖机的,工作过程中无需使用切割机,我公司也没有切割机,工地上的切割机并非我公司的,相互不外借,不排除**开私自使用切割机制作也工作无关的东西。
良丰公司申请证人郁某出庭作证,郁某到庭后作如下陈述:**开是我以前的同事,他于2017年来良丰公司工作,他是开挖机的。2018年6月8日中午吃过饭后,**开电话联系我我才知道他受伤了,后来我和同事一起送他去的医院,当时**开也没有讲是怎么受伤的,只是捂着手出来,好像是拇指受的伤。我公司是用挖机挖土方的,公司有一个负责挖机修理的同事叫**。**开提供的微信记录的号的确是**的,对于挖机修理我不太清楚。***是老板娘,她是我岳父的妹妹。中午11时到12时不强制休息,每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调配。
良丰公司认可证人陈述,***则表示证人对其如何受伤并不知情。
一审庭审中,良丰公司表示对于仲裁裁决裁定双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良丰公司、***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良丰公司与**开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良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
二审中,良丰公司再次明确其与**开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良丰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中均认可其与**开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