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景永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2民初5436号
原告:***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锦绣花苑财源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丰公司)与被告**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及管理,更无考勤考核记录,双方无身份隶属关系。其次,被告称于2018年6月8日在保利地方工地上进行挖机作业时受伤与事实不符,原告的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被告开挖机根本无需使用到切割机,被告所称的利用切割机制作挖机固定销子更是无稽之谈,挖机属于高度自动化设备,设备维修或使用时出现问题均会有特定的维修人员进行修理,而被告使用的切割机为工地的建设施工单位**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所有,仅供其内部使用,概不外借,被告在未征得南通三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切割机,违规操作导致其本人受伤。而事发时工地使用夏令时间,工地统一开工时间为上午6时至11时下午12时30分至17时,被告受伤的时候为休息时间,不排除其在使用切割机做私活,受伤后反而要求认定工伤获得赔偿也有违诚信。为此,原告来院起诉。
被告**开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希望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至***市申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25日,仲裁委作出******[2019]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开与良丰公司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嗣后,良丰公司不服来院起诉。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另查明,2018年6月8日,**开因右手受伤至***澳洋医院杨舍分院治疗。
**开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其的银行账户中按月有连续的工资款项转入记录,转入时间为每月11日左右,其中2017年5月至7月的转账的对方账户名称为***,2017年8月起转账的对方账户名称为良丰公司。
良丰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审理中,双方认可2018年6月8日**开干活的工地为位于***市的保利爱庐工地,该工地所有的土方工程都是由良丰公司分包的,良丰公司主要从事土石方工程即用挖机挖土方,**开从事开挖机的工作。
**开还做如下陈述:我于2017年年初八至良丰公司应聘入职,平时管理人员有郁某、***等人,前两个月发的生活费是管理员带到工地上的现金,后来办了卡后就由公司转账给我。2018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我当时在做准备工作,因为挖机抓斗与前臂连续的接头处用于固定的销子经常要断掉,我看到工地上有切割机,就拿了工地上的钢筋去切销子以备不时之需。切的时候因为切割钢筋的力道比较大,钢筋会承受着切割机的切割而移动,我就不小心割到了手指,受伤了。后来郁某、***将我送医治疗。医疗费是公司垫付的,我分文未出。我开挖机的时候没有这么正规,以前就是拿一根粗的钢筋塞在里面起到一个固定的作用,我手机中有与**(微信号×××,电话189××××3009)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0月1日,我还通过微信联系他说挖机的轴断了。我开的那台挖机和销子经常断,断的时候也联系了**,**经常让我自己切钢筋当销子使用,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也为了更好工作,我才想到用切割机切一点钢筋放在身边备用,钢筋只要将头尾用扳手扳弯就能起到防止脱落的固定作用,也完全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开提供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交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挖机的维修问题,其中2018年8月3日**开向**发送了两张照片,照片中显示挖机前臂与挖头连接处的固定销子脱落、大轴内陷,随即**开又向**发送了一条语音“看见了吗?就是这个东西,上次就是搞这个东西把手指头搞掉的”,**随即回复了一个OK的手势,十分钟不到后,**就到了维修的工地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见面)以及“挖机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显示***等劳动者通过该微信群每天报备出勤情况等,直到2019年1月底,**开还每天报备出勤情况)。
良丰公司质证后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开所称的销子是挖机挖斗与挖机前臂交接处有一根长长的呈贯穿状态类似螺丝上固定有螺丝帽的起固定作用的轴。挖机存在问题,应由相关的维修人员进行更换,而且销子属于精密设备,是不可能用切割机这种粗糙的加工工具制作而成,**开是开挖机的,工作过程中无需使用切割机,我公司也没有切割机,工地上的切割机并非我公司的,相互不外借,不排除**开私自使用切割机制作也工作无关的东西。
良丰公司申请证人郁某出庭作证,郁某到庭后作如下陈述:**开是我以前的同事,他于2017年来良丰公司工作,他是开挖机的。2018年6月8日中午吃过饭后,**开电话联系我我才知道他受伤了,后来我和同事一起送他去的医院,当时**开也没有讲是怎么受伤的,只是捂着手出来,好像是拇指受的伤。我公司是用挖机挖土方的,公司有一个负责挖机修理的同事叫**。**开提供的微信记录的号的确是**的,对于挖机修理我不太清楚。***是老板娘,她是我岳父的妹妹。中午11时到12时不强制休息,每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调配。
良丰公司认可证人陈述,***则表示证人对其如何受伤并不知情。
庭审中,良丰公司表示对于仲裁裁决裁定双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市良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