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1711号
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台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台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910元,由原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