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27执24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24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