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7民初19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
被告: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二环路新拓凯旋商业街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7154060F。
法定代表人:梅劲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湖北中梅公司庭前已达成和解,***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