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以南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1期9号楼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旻慧,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936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48元、财产保全费1018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本案执行费14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内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武汉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向武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武汉市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15日上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公司内部无人办公,本院依法张贴传票及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公告。

2020年4月20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执 行 员  周卫东

书 记 员  方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