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587号
原告: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552122P。
法定代表人:潘红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楚鹏,系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娜,系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