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6141号
申请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55212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创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北国锡张公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2349M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创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创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26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创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26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6.35元,由申请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