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380号
申请人:***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以南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1期9号楼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
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诉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0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索泰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0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