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773号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