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6916号
原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明
书记员 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