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7511号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济南深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卫东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