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4369号
原告: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沙沟镇董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583061058Q。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军、孙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768225450T。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崔凯,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光明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734710140B。
法定代表人:陈大章,董事长。
被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永兴路与燕山路交界处用代码:913704000897839285。
负责人:谢栋辉,经理。
原告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枣庄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