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夏西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34524541F。
法定代表人:朱保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兴唐经典梦园欣苑沿街商务公寓楼五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85953Y。
法定代表人:马纪,总经理。
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83061058Q。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3号公寓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2050937416C。
法定代表人:刘小农,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山东省南郊集团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万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李 帅
审 判 员  单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秉楠
书 记 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