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伍某某与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6号
原告:伍***,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伍***诉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型冠状病毒××全面爆发,湖南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号召人民群众减少外出,以切断病毒传染途径,减少感染风险。
本院经审理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目前正处于爆发期,该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