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伍***,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诉被告湖南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伍***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