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国际金融中心2102。
法定代表人:林晟。
被执行人: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永和社区**柳河正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5年10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陈敬强,男性,汉族,1976年01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张宇新,男性,汉族,1975年0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团结桥社区团结桥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芳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敬强、张宇新、四川新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8267120.00元。
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2671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敬强、张宇新、四川新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267120.00元。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