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新、周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
被执行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贷款剩余本金6980975.68元、罚息467416.98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四川华宇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0200元;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川A××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执行员伍春华
执行员*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