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690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17楼。
负责人:张坤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江陵路东段171号圣名国际B区6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明确表示其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