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025民初3616号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9元,由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玫
书记员 葛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