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1025执监4号
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025民初1614号]中,就(2019)川1025执33号中的137000元标的款是否执行到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本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查明(2019)川1025执33号案件的执行经过:
1、四川曜鑫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过(2017)川102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后生效,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四川曜鑫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61617.93元,我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博航公司561617.93元至资中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2、四川曜鑫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永金于2019年1月10日将其中424617.93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将剩余的137000元通过我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支付给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执行监督的争议焦点:(2019)川1025执33号案件是否执行完毕。
(2019)川1025执33号案件在我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强制执行足额扣划至资中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姚永金作为四川曜鑫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院通知其领取全部款项后,其负有领取标的款的义务并产生该案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但其将其中的137000元退回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不因此而产生阻断执行完毕的法律事实。故,本院认为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同时以结案通知书的方式结案并无不当。
后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9)川1025执33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审查程序。
审判长 曾艳丽
审判员 李 腾
审判员 王建雄
书记员 胡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