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5民初2925号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一段145号。
负责人:贾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林新城(体育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林坝东林新城12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3元,由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