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1665-1号
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0898531991,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5940X3,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林新城(体育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原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