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一段**。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东林坝东林新城**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50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 审 判 长 孙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