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东林新城(体育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计2493元。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谭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