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东林新城(体育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博航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计2493元。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谭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