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359号
原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8号1栋2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89227071K。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星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2014573133R。
法定代表人:崔昆山,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添,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997元,减半收取计8498.5元,由原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