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民初939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1日,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89227071K。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详贵诉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