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2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与申请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书,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提供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为曾祥?、乙方为***,***依据该协议起诉的理由是曾祥禄代表申请人,然而,该协议第7条约定“甲乙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根据曾祥禄与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曾祥禄是负责萍乡项目的负责人,曾祥禄与***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代表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该协议第7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甲方是曾祥禄,曾祥禄所代表的是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是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8号1栋2单元702室,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的申请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金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