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2民初381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8号1栋2**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