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8260号
原告: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团结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386756D(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男,女,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
法定代表人:***。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计8011元,由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