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4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110328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西村路**。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蕴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386756D,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
上诉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锅炉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锅炉厂应在设备交货时一并交付产品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文件等资料,但是锅炉厂直至一审第二次庭审时才当庭出示了相关资料,说明锅炉厂并未完成全部交货义务,故锅炉厂属于先行违约,无权以朗润公司未支付到货款而就资料交付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二、锅炉厂提供的GGH成套设备中的核心部件冷端换热元件出现严重腐蚀的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1.案涉两项目的技术协议明确包括烟气换热器的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且约定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方案以及设备选型由锅炉厂对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负责,经朗润公司认可的在设计、制造、供货方面的各项内容都不会解除锅炉厂的任何责任,因此,锅炉厂承担的是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公司)和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两项目GGH设备的设计、选型和供货等责任,其应对提出的设计方案及选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2.锅炉厂当庭播放的PPT及纸质PPT文稿可以说明其对换热元件选型及防腐蚀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一审法院却并未提及上述证据。首先,锅炉厂在上述PPT文件中的介绍可以说明锅炉厂对烧结机脱硫脱硝工艺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有能力提供成熟可靠的成套设备。其次,锅炉厂在该PPT文件中分析了元件腐蚀堵灰的原因,认为产生低温腐蚀的主要原因是硫酸腐蚀,其中烟气中S03和水蒸气结合,形成硫酸蒸汽,在流经GGH低温元件时,当烟气温度低于硫酸露点,硫酸蒸汽凝结为腐蚀性液滴,吸附在元件表面,导致GGH发生低温段腐蚀。在技术协议中,双方确认了烟气参数,其中S02<35mg/Nm3,明确换热元件选用合理材质,避免烟气的腐蚀,锅炉厂保证满足朗润公司提出的烟气换热器性能设计数据在各种工况下均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换热元件设计使用寿命大于60000小时。因此,锅炉厂清楚GGH设备在烧结机使用工况下存在的运行风险。最后,锅炉厂在上述PPT文件中分析了排放标准及烟气条件对比、烧结机组的研究以及关于烟气加热器的腐蚀堵灰和原因分析,但始终未提及氯离子的腐蚀性问题,在选型参数中也未提及氯离子参数对设计选型的必要性。三、双方在一审中均申请鉴定,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鉴定时间一改再改,最终因业主方拒绝配合而暂停鉴定,但一审法院始终未告知朗润公司鉴定终止。退一步讲,即使鉴定未完成,根据现有证据仍能看出锅炉厂对GGH装置的选型、设计等有瑕疵。
锅炉厂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锅炉厂不存在先行违约的情形。1.朗润公司所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文件等资料并不在双方技术协议约定的锅炉厂供货范围内,因此上述文件是否交付不构成朗润公司付款的条件。而且,上述资料属于锅炉厂应该交付的附随资料,是从给付义务,朗润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2.因锅炉厂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其未向朗润公司交付附随资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朗润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时间严重超期,甚至在应支付第三笔款项时还未支付第二笔款项,故在朗润公司未支付到货款和验收款的前提下,锅炉厂作为守约方,按照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向朗润公司交付产品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文件等附随资料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一审中,锅炉厂已将上述资料提交给一审法院。二、锅炉厂提供的GGH设备不存在设计缺陷,冷端换热元件腐蚀的责任应由朗润公司自行承担。1.案涉设备冷端换热元件表面接触到含量极高的氯离子,氯离子与冷端换热元件产生化学反应,最终造成元件严重腐蚀。首先,案涉设备用于处理热量回收,在运行过程中不产生任何气体,附着在案涉GGH设备冷端换热元件上的氯离子来自GGH设备的上游设备脱硫塔所排放出的烟气。根据技术协议的约定,烟气成分应由朗润公司提供,但朗润公司并未告知锅炉厂脱硫塔排放的烟气成分中含有高浓度的氯离子。而且,朗润公司作为案涉两项目的总包方、排放烟气设备脱硫塔的供货方、烟气成分的提供方,理应掌握烟气中排放的具体化学成分。其次,关于腐蚀的冷端换热元件的材质选择,锅炉厂是在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成分基础上,选用的目前行业内耐硫酸腐蚀最常用的材质考登钢,该材质的选择,朗润公司知情且同意,材质质量更符合技术协议以及国家质量要求。考登钢遇氯后,会阻碍其表面与硫形成的保护性锈层,尤其是当大量氯离子存在时,会造成致命的腐蚀。三、因朗润公司沟通不畅导致一审中的现场勘验无法实现,但经现场勘验,本案需要鉴定的冷端换热元件部件已被业主方更换。对于更换事宜,朗润公司知情且掌握具体进程,但并未告知一审法院,也未阻止,故一审无法鉴定的原因是朗润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鉴定程序,朗润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锅炉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朗润公司支付文安项目欠款186.9万元;2.判令朗润公司支付永诚项目欠款10277909元;3.判令朗润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朗润公司负担。一审中,锅炉厂自愿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朗润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锅炉厂赔偿朗润公司违约损失500万元;2.判令锅炉厂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朗润公司与锅炉厂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文安公司200㎡烧结机脱硫脱白脱硝超低改造项目烟气换热器(GGH)”“永诚公司110㎡烧结机脱硫湿电脱白改造及脱硝项目烟气换热(GGH)”的《货物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各2份,约定锅炉厂向朗润公司提供GGH装置,合同总价分别为623万元、347万元。
其中文安项目的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第1次,开具财务收据支付预付款186.9万元和进度款186.9万元共计373.8万元;第2次,货物全部抵达现场并开具100%增值税发票,支付设备到货款186.9万元;第3次,根据技术协议要求的性能指标考核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支付设备验收款31.15万元;第4次,设备质保期满(质保期内性能指标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1个月内支付设备质保金31.15万元。设备质量保质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内,如由于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则质保期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质保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收后12个月。安装、负荷试车期间,如果锅炉厂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或由于锅炉厂的指导错误或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锅炉厂负担。
永诚项目的合同约定:第1次,支付预付款104.1万元和进度款104.1万元共计208.2万元;第2次,货物全部抵达现场并开具100%增值税发票,支付设备到货款104.1万元;第3次,根据技术协议要求的性能指标考核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支付设备验收款17.35万元;第4次,设备质保期满(质保期内性能指标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1个月内支付设备质保金17.35万元。设备质量保质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内,如由于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则质保期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质保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收后12个月。安装、负荷试车期间,如果锅炉厂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或由于锅炉厂的指导错误或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锅炉厂负担等内容。
《技术协议》约定:项目概况为改造脱硫系统,其中SO2排放浓度<35mg/Nm3,烟尘排放浓度<10mg/Nm3;第二层(低温段)换热元件使用寿命大于60000小时,换热器冷端换热元件采用基材厚度0.6mm,低合金耐腐蚀钢板,热端换热元件采用碳钢,厚度0.5mm;采用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供货范围不包括烟气换热器本体原烟气、净烟气过渡管道反法兰口以外的烟气管道;烟气换热器工程设计确认单热力性能项目中原烟气和净烟气烟气成分备注为用户给定;性能验收实验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这项试验由朗润公司负责,锅炉厂参加,费用由朗润公司承担。该技术协议1.4条烟气参数中未载明氯离子的含量等指标。
2018年11月,锅炉厂、朗润公司及业主方共同出具文安项目GGH设备整体验收单,内容有:工程名称文安钢铁GGH项目,整套烟气换热器安装及调试工作,验收日期2018年11月8日,本项工程经验收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要求,专业已正式交工,可以结算(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供货内容,均已到齐并验收合格)。2018年11月7日,锅炉厂、朗润公司及业主方共同出具永诚项目设备到货验收单,内容有:到货日期2018年10月18日,验收意见为箱内设备与清单相符,烟气加热器本体已经安装,备品及专用工具已经移交电厂相关部门,可以结算相关工程款。锅炉厂据此认为文安项目与永诚项目已经安装完毕,具备运行条件,朗润公司阻碍运行以及性能实验验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阻碍合同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朗润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锅炉厂产品未验收的依据。
朗润公司付款情况:1.文安项目:2018年6月8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支付预付款195.9万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进度款177.9万元,2018年11月23日支付到货款62.3万元。2.永诚项目:2018年6月8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支付预付款104.1万元,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5日分别支付进度款24209.1元及1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支付到货款37.7万元。综上,朗润公司已支付文安项目货款共计436.1万元,尚欠186.9万元;已支付永诚项目货款共计2442209.1元,尚欠1027790.9元。
2019年2月起,朗润公司多次向锅炉厂寄送外部工作联系单,提出换热元件腐蚀严重,要求锅炉厂提供解决方案。
为此,2019年3月,锅炉厂材料研究所对基材锈层进行检测,结论为大面积的硫氯腐蚀。锅炉厂根据相关学术论文的观点,认为其选择基材合理,导致腐蚀的原因系氯离子含量过高。
一审中,朗润公司申请对文安项目GGH装置前端即脱白塔流入GGH装置的烟气成分进行鉴定;锅炉厂申请对文安项目的烟气换热器冷端换热元件基材以及附着物的化学成分、污染物的腐蚀机理与其腐蚀率影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准许后,于2019年12月29日委托了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进行相关鉴定。该所勘验通知要求双方的技术人员准时到场,积极配合专家组的鉴定工作。2020年8月4日,文安项目承包方朗润公司和业主方经现场沟通,未能取得进厂许可,导致鉴定人员无法进行现场勘察,本案遂终止鉴定。
上述事实,由《货物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设备整体验收单、设备到货验收单、设备交接验收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物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朗润公司结欠锅炉厂货款2896790.90元,双方均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审理中,锅炉厂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锅炉厂向朗润公司主张上述结欠货款2896790.9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技术协议约定,锅炉厂依据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参数进行设计,但技术协议中烟气参数栏并未列明氯离子的含量指标;锅炉厂对基材锈层进行检测显示,锈层氯含量较高,根据关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观点,氯离子对该基材具有腐蚀性;就腐蚀机理及腐蚀原因、烟气成分,双方分别提出鉴定申请,但由于文安项目承包方朗润公司与业主方沟通后未能进厂进行现场勘察,导致无法鉴定,待证事实因此无法查明;朗润公司对上述待证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为此朗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朗润公司的反诉请求在本案中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朗润公司可以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朗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应给付锅炉厂货款2896790.90元;二、驳回朗润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0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28元,由朗润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朗润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涉两个项目的技术协议还约定:本技术协议包括烟气换热器的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技术协议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锅炉厂保证提供符合协议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如果锅炉厂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朗润公司将认为锅炉厂提供的出品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锅炉厂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具有工业烟气净化工程的业绩,并经过2年以上运行时间,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本技术附件所提供的方案及设备选型由锅炉厂对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负责。如有遗漏、错误或不完善方面均由锅炉厂负责免费补充、修正合格完善。凡是经朗润公司认可的在设计、制造、供货等方面的各项内容都不会解除锅炉厂的任何责任。GGH换热元件按照2层配置,换热元件选用合理材质,避免烟气的腐蚀,防止飞灰过大沉积。锅炉厂保证满足朗润公司提出的烟气换热器性能设计数据,在各种工况,均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烟气换热器及其辅助设备整体设计使用寿命为20年,设备年运行小时数为8700小时。正常使用条件下换热元件使用寿命大于60000小时,轴承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100000小时。锅炉厂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锅炉厂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至少包括: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等。锅炉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文安项目的烟气换热器型号为31.5-VI(G)-2600-QMR,永诚项目的烟气换热器型号为27.5-VI(G)-2300-QMR。
一审中,锅炉厂于一审法院的庭审中提供了案涉两个项目的质量证明文件,朗润公司认为锅炉厂应该在交付设备时提供上述文件,对当庭提交的文件不予认可。
二审又查明,2019年2月20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发出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文安公司200㎡烧结机脱硫脱白脱硝超低改造项目,系统仅运行3个月,锅炉厂提供的设备GGH原烟气入口换热片已出现腐蚀现象,请锅炉厂人员尽快到现场勘查,并提出方案解决此问题(后附照片)。
2019年3月7日,锅炉厂向朗润公司回函,载明:针对朗润公司提出的GGH冷端换热元件腐蚀的问题,锅炉厂技术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找,分析原因,经过现场服务过的工程代表提供的信息,综合分析如下:一、GGH投运以来的运行情况。2018年10月20日左右,文安项目开始投运,前期GGH一直运行良好,未发生堵灰、阻力升高等现象。在运行近两个月,12月中旬GGH首次堵灰,堵灰原因是SCR催化剂堵塞,停机后人工清理SCR催化剂堵灰时,SCR下方的GGH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且GGH断电停转,导致GGH转子半侧严重堵灰,系统再次投运后发现,仪表显示原烟气阻力由700pa→3000pa→700pa,每分钟一个周期,这与GGH转速1转/分钟完全吻合。之后,通过人工使用高压水对GGH清理后,至今又发生两次阻力升高堵灰情况,堵灰频率远超首次意外堵灰的周期,可推断首次人工清洗GGH不彻底。GGH上下部吹灰器的设计压力为0.8Mpa,现场观察吹灰器入口阀门显示压力为0.5Mpa,压力不足;另通过朗润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下部换热元件表面大范围积灰,并且部分位置发生轻微腐蚀现象,表面灰的颜色泛红,与常见灰尘结垢物颜色不同,因本次锅炉厂技术人员到厂时恰逢烧结机运行,且短时间内没有停机计划,所以未取得GGH结垢物样本。二、初步分析原因有以下四点:1.低温烟气具有较强腐蚀性,而烟气中含氧量高、堵灰都是加剧腐蚀速度的重要因素。GGH首次意外堵塞之后未有过彻底清洗,换热元件表面一直不同程度残留以往积灰,导致腐蚀加快、堵塞周期变短。2.对于元件个别位置破损突出,据多方信息收集后推测是人工清洗时高压水枪对局部位置清洗时间过长,造成个别位置破损。3.从堵灰照片中看出结垢物的颜色特殊,分析烟气中含有其他腐蚀性物质,这也可能是腐蚀速度较快的重要因素。4.烟气中水分与含氧量过高,换热元件易发生锈蚀现象。三、建议措施:1.提高吹灰气源参数,使其满足设计要求,可延长堵塞周期,降低腐蚀速度。2.提高脱硫塔雾化器与湿电除尘效率,降低烟气中含尘量与石膏物质;检查烟道布置,降低烟气流速即是降低石膏携带量。3.再次停炉时烦请朗润公司提供已腐蚀的冷端换热元件基材与堵塞在元件中的灰样邮寄给锅炉厂,锅炉厂进行化验分析,进一步查找腐蚀原因。4.停机时将换热元件彻底清洗,不残留以往堵塞的结垢物,烘干换热元件表面水分后再投入使用。
2019年3月9日,朗润公司再次向锅炉厂发函,载明:到目前为止,锅炉厂供应的GGH换热器均有堵塞现象;文安项目脱硝装置运行参数和采购技术规范书参数基本一致,锅炉厂人员也到现场查看了运行报表和超低排放数据;锅炉厂提出的四点原因和建议措施,不能令人信服,部分建议可以减缓腐蚀,但朗润公司需要的是能确保GGH使用时间的解决方案和承诺。
2019年4月28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发出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文安项目,系统已安装完成并进入调试。安装期间多次督促锅炉厂GGH装置的随机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等)尽快发到现场,但该装置的随机资料至今未到项目,导致本项目迟迟不能交工验收。为确保工程顺利验收,请锅炉厂尽快把设备随机资料发到现场。
同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发出传真,载明:截止到目前,换热元件局部腐蚀更严重了(后附照片),请锅炉厂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及明确保证使用时间的承诺。
2019年5月9日,朗润公司向锅炉厂再次发出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文安项目的换热元件局部腐蚀更严重了(后附照片),导致业主不予验收,工程款不付,请锅炉厂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及明确保证使用时间的承诺。
2019年7月6日,朗润公司又发出外部联系单,内容与5月9日的联系单内容一样。
一审中,锅炉厂提供其员工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针对朗润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3月9日、4月28日反映的质量问题均作出回复,提出解决方案。
二审再查明,锅炉厂在《钢铁、焦化行业烟气治理工艺中回转式烟气换热器的应用》一文中分析换热元件腐蚀堵灰的原因为:1.产生低温腐蚀的主要原因是硫酸腐蚀。其中烟气中S03和水蒸气结合,形成硫酸蒸汽,在流经GGH低温元件时,当烟气温度低于硫酸露点,硫酸蒸汽凝结为腐蚀性液滴,吸附在元件表面,导致GGH发生低温段腐蚀。2.在脱硝系统GGH中,SCR逃逸的氨气与S03、水反应生成的液态硫酸氢铵凝结在冷端换热元件表面,对换热元件造成腐蚀。3.由上述原因造成冷端换热元件表面出现“湿润”现象,对烟气中灰份吸附性加强,导致GGH堵灰,又因积灰导致GGH冷端吸附的硫酸及硫酸氢铵增多,腐蚀加剧,导致换热元件表面粗糙,更加剧积灰,此时GGH冷端堵灰和低温腐蚀孪生出现。上述文件还提出了防止元件腐蚀堵灰的措施,主要为:1.根据GGH工作温度范围、烟气中SOX与H20等的含量,合理设计冷端元件高度及材质(低合金耐腐蚀钢与镀搪瓷钢板)应对冷端硫酸及硫酸氢铵腐蚀,延长换热元件使用寿命。2.适用高效放毒的元件板型,……更加针对性解决堵灰问题……控制SCR系统中铵气的逃逸率,减少硫酸氢铵的生成,合理控制GGH冷端平均壁温。
一审中,朗润公司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陈述,其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研究员,其参与了朗润公司的工程;其看了案涉两个项目的技术协议等材料,在环保行业和环保设备厂家,对脱硫烟气的腐蚀性应当是都知道的,所以脱硫烟道的后续设备及相关的管道都会做防腐蚀性处理;事情发生后,其也去现场看过设备,属于酸性腐蚀引起的;从技术协议的角度来说,一是已经表明了处理的东西是烧结脱硫后的烟气,另一个是已经明确了烟气有腐蚀性,也是说明了材料要对烟气有适应性,锅炉厂应该提供满足运行条件的材料选型,但从现场的情况看,锅炉厂提供的材料选型不满足抗腐蚀性;腐蚀是由酸性气体造成的,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综合性腐蚀,与氯离子有可能有关系,但需要做具体的分析;氯离子是广泛存在的,脱硫过程中会用到水,氯离子存在于水中,包括烧结原料中也存在氯离子,提供设备的厂家应当考虑到各种各样的腐蚀;在烟气中氯离子浓度必须小于硫离子,但是脱硫后的烟气是饱和性烟气,在结露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氯离子和硫酸根离子,聚集到液滴中,这时的PH值非常低,酸性很强;耐候钢如果只是和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能够产生一定的防腐作用,但如果是烧结后的脱硫烟气是不能满足防腐要求的;烧结脱硫,氯的来源是原料和脱硫的工艺水,脱硫系统中会进行富集,所以在烧结后从粉尘中测试浓度会相对较高;烟气中的氯离子浓度应该是远低于二氧化硫的浓度,因为烟气成分比较复杂,所以只选取了二氧化硫作为主要参数;腐蚀是综合性的腐蚀,不光是氯离子和硫离子;氯离子参与了腐蚀,但脱硫后烟气是综合腐蚀,都要考虑。
一审中,锅炉厂称,换热元件的腐蚀是由烟气中的氯离子造成的,而氯离子的来源不是常见的工业水中带有的,而是原烟气中固有的,但朗润公司在技术协议中未提供氯离子参数;朗润公司先是有湿法脱硫设备,该设备采用钙法脱去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但会有液态石膏溶于水,携带到下一步,之后是除雾器设备,该设备作用是将溶于水的石膏脱去,避免造成下游设备堵塞;其提供的设备是由金属波纹钢板构成,将烟气中的热量以蓄热放热的方式传递给上游烟气,本身不产生任何化学物质。
一审中,朗润公司还提供诸多文献资料,用以证明采用氯化钙喷洒烧结炉是业内最主流的工艺手段,氯化钙喷洒在烧结矿,高温下会挥发进入烟气中,随烟气进入下游设备。
二审中,朗润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朗润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与文安公司、永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各1份,用以证明因GGH装置的质量问题,朗润公司向文安公司和永诚公司赔偿了总计420万元。其中,朗润公司与文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朗润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承接文安公司200㎡烧结机脱硫消白脱硝超低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由朗润公司供应的项目中烟气换热器GGH装置呈现腐蚀状态,影响了文安公司正常生产。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文安公司要求朗润公司承担质量问题及各项损失赔偿270万元,朗润公司同意在文安公司应支付给其的剩余款项中予以扣除;文安公司确认将扣除上述质量瑕疵及各项损失后的余款共计33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朗润公司承担上述质量问题及各项损失后,文安公司不再要求朗润公司承担GGH装置的保修、更换责任……。朗润公司与永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朗润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承接永诚公司110㎡烧结机烟气脱硫、湿电、脱硝及消白提标改造项目,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由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换热器GGH装置出现腐蚀,影响了永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永诚公司要求朗润公司承担质量问题及各项损失赔偿150万元,朗润公司同意在永诚公司应支付的剩余款项中予以扣除;永诚公司确认扣除以上质量瑕疵及各项损失后,工程余款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朗润公司承担上述质量问题及各项损失后,永诚公司不再要求朗润公司承担GGH装置的保修及更换责任……。经质证,锅炉厂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朗润公司针对文安项目和永诚项目进行了赔款,但不能证明赔款的原因是由于其公司供货质量问题引起,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2.朗润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5月签订的烟气换热器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用以证明朗润公司向东锅公司采购GGH换热器,用于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硝工程(以下简称立恒项目)以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白脱硝工程(以下简称隆盛项目),东锅公司并未提出将氯离子作为烟气换热器的技术参数,且换热元件采用了考登钢并镀搪瓷。立恒项目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载明:合同总价为435万元,其中冷端换热元件价格为41万元;冷端层换热元件为搪瓷元件,厚度1.0mm,正常使用条件下换热元件设计使用寿命大于50000小时;所有与强腐蚀介质接触的设备、部件都需镀搪瓷,换热元件框架材质为考登钢。该技术协议的烟气参数中未载明氯离子的含量指标。隆盛项目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载明:合同总价680万元,其中冷端换热元件1套213万元;正常使用条件下,冷端换热元件设计使用寿命大于50000小时;换热器冷端换热元件采用专用搪瓷钢(BTC1或DC06EK),厚度0.7mm,所有与强腐蚀介质接触的设备、部件都需考虑防腐(如冷端元件镀搪瓷,冷端元件篮筐及模数仓格采用考登钢)。该技术协议的烟气参数中亦未载明氯离子的含量指标。经质证,锅炉厂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朗润公司与东锅公司签订了GGH装置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并不能证明项目已竣工验收;从上述两份合同看,朗润公司是使用了固定的烟气参数模板,说明朗润公司对于烟气参数缺乏经验,而每个地方每个钢厂烧结的烟气成分不一样,使用固定的烟气参数模板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朗润公司与东锅公司的合同与本案合同履行并无关联,其根据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成分参数进行了合理配置;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都晚于其与朗润公司签订的两个项目的合同,且隆盛项目的合同更是签订在案涉文安项目的换热元件腐蚀之后,在此期间,行业内对于烟气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案涉两个项目,其一开始提供的方案也是换热元件采用搪瓷元件,但搪瓷的基材价格较高,而朗润公司仅想使用一年,为了降低成本,要求其更换换热元件材质,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了考登钢,但是即使采用考登钢的材质,也能完全满足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成分要求。
3.东锅公司以及锅炉厂的企业介绍,用以证明东锅公司和锅炉厂在行业内的地位基本相当。经质证,锅炉厂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4.参考文献若干,用以证明氯离子并非烟气换热器设计的必要参数,锅炉厂选型存在严重失误。其中,《河北文丰钢铁#3烧结机超低排放系统设计探讨》的文章载明:GGH换热器是将烧结烟气升温以满足SCR中高温催化脱硝温度的关键设备。为避免烟气腐蚀设备,GGH与烟气接触部件均采取防腐措施。对于GGH静态部件采用玻璃鳞片树脂保护,回转部件采用考登钢,换热元件采用镀搪瓷的钢板。经质证,锅炉厂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低含量的氯确实不是必要的设计参数考虑因素,因为氯是广泛存在的,水中也包含了氯,但是如果氯的浓度过高,腐蚀性就会非常强,这时,就应该将氯含量考虑到换热元件基材的设计因素中,而朗润公司并未告知其烟气中含有高浓度的氯。
5.锅炉厂于2019年4月为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消白一体化工程向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回转式换热器技术协议的投标文件,用以证明锅炉厂在投标技术文件中载明的烟气条件参数与文安项目、永诚项目一致,并未提出氯离子作为设计条件;对低温段换热元件选用了搪瓷钢板镀搪瓷。经质证,锅炉厂认为,经核实,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向朗润公司提供过上述协议,真实性无法确定,而且,上述证据加盖的印章为其公司电子印章,朗润公司也曾向其发出过报价要约,完全可以取得其公司投标报价电子印章;该项目选用搪瓷材质作为冷端换热元件的基材,是买方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要求选用的,并非其公司进行的设计;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烟气成分中未向其公司提供氯离子成分是指代表业主与买方确认现场装置中没有高浓度的氯离子排放而无需提供,并非指烟气指数与本案两项目一致;冷端换热元件材质选用搪瓷钢板镀搪瓷为买受人明确要求,并非其公司设计。
6.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关于恒润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项目回转式气-气换热器(GGH)技术协议1份,用以证明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对低温段换热元件采用搪瓷板,防腐材质选用镀搪瓷。该技术协议载明:换热元件、GGH本体、密封件等考虑必要的防腐、防堵塞措施,保证在所有运行工况下换热系统的性能和寿命;烟气换热器换热元件热端采用等同考登钢材质;换热元件冷端采用搪瓷板材质,搪瓷工艺采用干法静电喷涂,钢板基材厚度大于0.75mm(镀搪瓷后元件总厚度大于1.15mm)。
经质证,锅炉厂认为,该证据属于合同双方所独有的技术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其公司无法知悉其内容,故真实性无法确认;换热器产品属于特定物,选择镀搪瓷元件的因素有很多,至于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何种原因选择镀搪瓷元件无法证实,且从该证据看,该项目的运行工况条件、烟气成分等与案涉项目均不相同,这也决定了设备选用材质的等级。
二审中,锅炉厂提供如下证据:
1.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图,用以证明进入锅炉厂提供的换热器的烟气并非超低排放国家环保要求的考核指标。该工艺流程图显示,原始烟气先是进入脱硫塔,接着进入除雾器,然后以45℃进入烟气换热器,升温至280℃,再进入SCR反应器,形成了净烟气,再进入烟气换热器降温至83℃后,向烟囱排放。锅炉厂称,氯离子并非超低排放国家环保要求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针对进行过脱硫脱硝净化后的烟气,并非针对未经过处理的烟气,而技术协议约定的烟气成分针对通过脱硫塔和电除尘处理的烟气,并非环保考核指标中的净烟气,故即使环保排放标准并未在净烟气中明确氯离子含量,朗润公司也应该告知其原烟气中含有高浓度的氯。经质证,朗润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朗润公司认为,如果氯离子是重要且必要的设计参数,锅炉厂在其公司未提交氯离子含量参数的情况下仍然制定设计方案,恰恰证明锅炉厂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如其公司未提交,而锅炉厂也没有一再要求其公司提交氯离子含量参数,也足以证明氯离子并非技术方案的必要参数。
2.锅炉厂与买方签订的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西区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工程回转式烟气-烟气换热器(GGH)技术协议,用以证明买受人在该项目中明确向锅炉厂告知烟气成分中包含氯离子并明确了含量,锅炉厂就该项目采用了镀搪瓷钢板作为换热元件的基材,更加可以说明氯离子在产品设计中的重要性。该技术协议的烟气成分中规定了HCL以及HF的指标。经质证,朗润公司认为,对该技术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该合同签订于2018年8月,晚于案涉合同签订的时间2018年5月,不排除是锅炉厂总结了文安项目和永诚项目的技术缺陷后进行了改进。
3.参考文献若干,用以证明虽然我国在2018年以前并未要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安装SCR脱硝装置,但实际上钢铁行业早在2012年以前就知晓湿法脱硫会产生大量的氯离子,作为导致氯离子产生的脱硫装置的提供方朗润公司更应该知道氯离子的存在,并告知锅炉厂。经质证,朗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部分文献仅是表明了氯离子对不锈钢有强腐蚀性。
4.朗润公司于一审中申请的专家证人的陈述,用以证明专家证人自认在湿法脱硫中会产生氯离子的事实。朗润公司认为,专家证人要表达的意思是,氯离子在工业环境中是大量普遍存在,燃煤和铁矿石中必然存在氯离子,案涉项目湿法脱硫需要用水,水中也存在氯离子,氯离子在工业烟气中无处不在,但是,湿法脱硫过程是酸碱反应,进入GGH设备的烟气中的氯离子小于二氧化硫,这是锅炉厂应该掌握的常识。
5.新闻媒体报道,用以证明两项目所在厂区将搬迁、重组,锅炉厂产品使用年限仅需1年多时间。锅炉厂称,搪瓷元件价格是考登钢价格的1.6倍以上,在案涉项目洽谈之初,朗润公司向其提出,文安公司将在一年左右整体拆迁,永诚公司将会重组,要求其考虑降低成本,尽量简化,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但是以搪瓷元件作为冷端换热器材质,无法实现朗润公司要求质优价廉的目的,为实现朗润公司要求,其结合多年来行业经验,假定朗润公司提供的烟气成分准确,采用了考登钢作为冷端换热元件的基材。经质证,朗润公司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内容与实际事实有出入,文安公司目前仍在持续生产,永诚公司目前因为自身经营问题停产,但此前也正常生产。
6.文安项目二次更换冷端换热元件报价及洽谈内容的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文安项目二次更换的材质仍为考登钢并要求锅炉厂投标。上述聊天记录显示,锅炉厂与文安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开始磋商冷端换热元件购买事宜,且协商冷端元件材质为考登钢。其中,在聊天记录中,锅炉厂提交过两份报价单,一份2020年4月23日的报价单显示,型号为31.5-VI(G)-2600-QMR的冷端考登钢换热元件价格为145万元,施工费用28万元;一份2020年5月29日的报价单显示,型号为28.5-VI(G)-2200-QMR的冷端考登钢换热元件价格为68万元,施工费用25万元。经质证,朗润公司对文安公司更换元件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文安公司选用何种配件与本案无关,这反而能证明文安公司仍在生产,文安公司因换热元件腐蚀问题扣除朗润公司款项也是事实。
7.图片1张,用以证明朗润公司在GGH运行过程中,由于朗润公司提供的上游产品堵灰严重,而自行修改了锅炉厂的设计,违反操作规程,反复冲洗冷端换热元件,导致锅炉厂提供的产品达不到60000小时使用寿命。锅炉厂称,尽管其公司尚无项目可以证明在钢铁项目中的冷端换热元件可以使用运行达60000小时,但根据技术协议约定,在确定的工况和运行环境及参数下,如无法使用60000小时,锅炉厂提供免费补充、修正及完善的义务,故不能以是否可以运行6000小时作为判断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经质证,朗润公司认为,其公司并未对GGH装置进行修改,锅炉厂提供的GGH装置本身就附带高压冲洗端口,高压水冲洗装置是经锅炉厂同意安装的。
二审中,锅炉厂陈述,文安项目和永诚项目的换热器元件确实都严重腐蚀了,烧结机一般都产生一定的氯,煤和水中都含有一定量的氯,但是案涉项目氯离子很高,是湿法脱硫装置不定期排水富集造成的;没有相关的标准明确排放的烟气中的氯含量;冷端换热元件的使用寿命确实达不到60000小时,但这是因为朗润公司要求其生产制作时明确仅使用一年,如果在给定的烟气成分条件下,也不会仅使用几个月就腐蚀。
二审中,朗润公司明确,文安项目和永诚项目的损失共计420万元,故其要求锅炉厂赔偿其损失420万元。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锅炉厂是否向朗润公司交付了产品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文件等资料,锅炉厂的交货义务是否已全部履行;二、案涉两个项目烟气换热器的冷端换热元件严重腐蚀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朗润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朗润公司与锅炉厂签订的案涉两项目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认定锅炉厂已履行完毕所有交货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锅炉厂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需提供包括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等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等,因此朗润公司所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文件等属于锅炉厂应与货物一并交付给朗润公司的资料。虽然锅炉厂在向朗润公司交货时未交付上述资料,但是在锅炉厂交付案涉设备后,两项目都投入运行,说明资料是否交付并未影响设备的整体运行,而且锅炉厂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供了上述资料,应视为锅炉厂交货后又补充履行了资料交付的义务,故朗润公司以锅炉厂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余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朗润公司和锅炉厂对GGH装置冷端换热元件的腐蚀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1.依据举证规则,应认定冷端换热元件严重腐蚀的原因为硫氯腐蚀。一审中,朗润公司申请对文安项目GGH装置前端即脱白塔流入GGH装置的烟气成分进行鉴定,锅炉厂申请对文安项目的烟气换热器的冷端传热元件基材以及附着物的化学成分、污染物的腐蚀机理与其腐蚀率影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据此启动了鉴定程序,但是该鉴定程序最终因业主方的不配合而终止,导致无法通过鉴定分析换热元件腐蚀的具体原因。因案涉项目的环保工程系朗润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朗润公司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业主方配合鉴定,现因业主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应由朗润公司承担。该种情况下,锅炉厂提供了结垢物基材绣层检测的报告,以说明冷端换热元件存在硫氯腐蚀,对此,朗润公司并无反证予以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结合本案证据,推定案涉GGH装置冷端换热元件腐蚀的原因为硫氯腐蚀。
2.即使冷端换热元件腐蚀的原因为硫氯腐蚀,锅炉厂也负有材质选择的设计责任。首先,从锅炉厂提供的案涉项目结垢物的分析报告看,腐蚀的原因是硫氯腐蚀,也就是说硫也是腐蚀的重要因素。从双方提供的各类文献以及锅炉厂对于GGH装置的介绍看,行业内对于湿法脱硫烟气中硫化物的腐蚀是有明确认知的,而且正是为了应对硫化物对换热元件的腐蚀,才着重考虑换热元件要采用抗腐蚀的材质。在技术协议中,朗润公司提供给锅炉厂的烟气参数中也明确了入口二氧化硫的浓度,锅炉厂在选择换热元件材质时应着重考虑优质的耐硫腐蚀材质。从其他项目情况、文献以及双方陈述可以看出,考登钢作为换热元件的材质并非唯一也并非最优的选择。其次,关于氯离子对于冷端换热元件的腐蚀作用,虽然朗润公司并未在烟气参数中向锅炉厂提供烟气中氯离子的含量,但是锅炉厂认可氯广泛存在于环境中,且案涉工程所用的水和煤都含有氯,锅炉厂又是专业生产GGH装置的厂家,其应当意识到氯可能参与腐蚀,且烟气中可能含有较高浓度的氯。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包括烟气换热器的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且明确技术附件所提供的方案及设备选型由锅炉厂对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负责,故锅炉厂并非仅需根据朗润公司的要求履行供货义务,还需要履行GGH装置的设计义务。基于此,锅炉厂在烧结机湿法脱硫工艺中就烟气换热器选择换热元件材质时应该考虑到可能会有氯参与腐蚀,而锅炉厂选用的考登钢无法对抗较高浓度的氯离子腐蚀,确实存在选型不当的问题。况且,如果湿法脱硫工艺中可能存在高浓度氯离子,且会对考登钢有强腐蚀作用,锅炉厂也有义务提醒朗润公司注意氯离子对材质的影响或者要求朗润公司提交烟气中的氯离子参数。因此,虽然烟气参数是朗润公司提供,但是作为设计、制造烟气换热器的厂家,在锅炉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朗润公司告知氯离子对材质腐蚀有影响的情况下,不能仅以烟气参数是朗润公司提供就免除锅炉厂的全部责任。锅炉厂称系朗润公司要求案涉设备要质优价廉且仅使用一年时间,而未选择价格更高的搪瓷元件,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该陈述不予采信。最后,冷端换热元件的使用寿命未能达到锅炉厂承诺的60000小时。案涉技术协议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换热元件设计使用寿命大于60000小时,现两项目的冷端换热元件显然远远未到60000小时的使用寿命。锅炉厂称朗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设备仅需使用1年多时间,但是仅提供了两个项目可能搬迁或重组的新闻报道,即使该部分报道是真实的,在技术协议已明确约定使用寿命60000小时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锅炉厂关于换热元件质量保证60000小时的责任。两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文安项目仅几个月就出现了腐蚀,永城项目的腐蚀虽然稍晚一些,但仍远远低于60000小时。在此情况下,根据技术协议的约定,锅炉厂也有进一步完善的义务。
3.朗润公司对于GGH冷端换热元件的腐蚀也有一定过错。首先,朗润公司是专业环保设备厂家,对于烧结机湿法脱硫烟气的腐蚀影响是清楚的,所以双方才会在技术协议中强调换热元件要注重防腐蚀。实际上,烧结机湿法脱硫的烟气成分也是较为复杂的,对于腐蚀影响较大的烟气成分,朗润公司应该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应该尽可能地将烟气成分提供完整或者提醒锅炉厂可能存在其他腐蚀成分。朗润公司在锅炉厂将冷端换热元件材质定为考登钢后,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出过异议。其次,朗润公司将向锅炉厂采购的烟气换热器安装在其承揽的脱硫脱硝工程中,项目运行产生的烟气肯定对相关管道有腐蚀作用,而且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产生腐蚀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除了材质本身问题,也无法完全排除可能也存在使用的某些问题。在未能通过鉴定程序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朗润公司基于其自身的举证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锅炉厂与朗润公司均为专业设备制造厂家,对于目前的腐蚀后果又都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对冷端换热元件的腐蚀可认定各承担一半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朗润公司的损失为420万元。二审中,朗润公司提供了与文安公司、永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文安公司、永诚公司扣除共计420万元的质量赔款,该部分质量赔款已针对了因换热器腐蚀导致的各项损失。从锅炉厂二审提供的文安项目冷端换热器元件的投标材料看,同型号同材质的冷端换热器元件更换的费用为145万元,施工费用28万元,这仅是更换上述元件的成本,未包括因停机更换造成的其他损失。现朗润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载明的文安项目各项损失270万元尚属合理。相应地,对于永诚项目,150万元的损失也包括了更换成本以及其他损失,该部分费用与合同总价的比例也与文安项目相当,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锅炉厂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且设备已投入运行,朗润公司应支付余款。因锅炉厂与朗润公司对冷端换热元件腐蚀各承担一半责任,锅炉厂应赔偿朗润公司损失2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10万元;
四、驳回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28元,由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828元,由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8元,由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144元,由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欣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