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52号之一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江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中房大厦二期10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翠莲,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创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其处理周期较长,现申请本案暂作终结处理,待执行异议完毕,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303执52号案件的执行。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崔兴锋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