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772号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工(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园E座南区3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工(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