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初812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嘉祥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村民,现住宝塔区七里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029645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2681104P。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赵军,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村民,现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赵军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已通知赵军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被告承包延安市河道栏杆改造等工程,需要原告加工、生产安装工程设施以及相应石材板材雕塑等货物,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了书面的《合沟广场石材供应协议》,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工期、承包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管辖权的移送重新立案和重新起诉的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民辖终34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将(2018)鲁0829民初526号卷宗移送我院。***应当持上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在受移送法院即我院重新立案,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并未按照移送管辖程序在我院重新立案,而是另行按一般管辖程序,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为原告,以***、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在我院重新起诉(经***申请,本院已通知赵军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即本案,以上两案均因履行同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亚弟

人民陪审员 姬文霞

人民陪审员  

一九十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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