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董事长。
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陕06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8019440.88元,期限为两年。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吴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延安市液化石油供应处工程款的冻结(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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