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财保3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董事长。

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6日作出(2019)陕06财保9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8019440.88期限为两年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20201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吴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延安市液化石油供应处工程款冻结(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延安弘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郑晓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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