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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财保9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宜,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5月6日,延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提请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8019440.88元,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郑晓梅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蕊